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来源:
- 日期:2016-01-01 09:27
吉林省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初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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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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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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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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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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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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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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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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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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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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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密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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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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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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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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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八条:“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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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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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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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密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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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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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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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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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十三条:“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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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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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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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密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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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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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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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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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十三条:“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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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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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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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密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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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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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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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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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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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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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技术改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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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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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1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第九条第二款:“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未通过安全性审查或者互联互通测试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密码管理局,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行。必要时,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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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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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系统搬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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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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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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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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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密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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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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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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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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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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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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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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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 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开展认证服务能力评估,发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第二十条:“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评估。通过评估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通过能力评估的证明文件,并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列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未通过评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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